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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持刀抢劫 800元葬送自由
作者:黄传祥 高峰   发布时间:2011-02-24 16:33:34


    三青年游手好闲,为上网弄零花钱,结伙持刀抢劫的士,虽只抢得现金243元及价值474元的手机一部,却为此身陷囹圄。近日,澧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分别科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0月25日,陈某在澧县某旅社邀约王某、任某和揭某外出抢劫的士,王某随即准备好作案工具“鲨鱼刀”一把。揭某参与了预谋过程,但拒绝参与实施抢劫。当晚24时许,陈某、王某和任某在澧阳镇永兴寺和翊武路处拦停一的士。在行驶到一偏僻处时,三被告人令的哥停车,王某首先将驾驶室车门打开,陈某从任某手中拿过“鲨鱼刀”抵在被害人的脖子上,令其交出钱财,被害人不从,王某又用手臂勒住被害人的脖子,陈某趁机抢走被害人现金和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和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合伙抢劫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和王某为主邀约,在作案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诚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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