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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失败心有不甘 两男勒索中标者20万
作者:肖福林   发布时间:2011-02-24 15:36:03


    被告人黄仁剑、张致海在竞标山场失败后竟心生歹意,对中标者进行敲诈勒索,索取人民币共计20.3万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终审判处上诉人黄仁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上诉人张致海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公司在大余县招投标中心举行“帽子峰3号山场活立木”招标销售活动。期间,被告人黄仁剑、张致海二人合伙以张致海的名义报名参加竞标。该山场最后由游某以153万元的价格中标。事后,两被告人心有不甘,决定向游某敲诈钱财。当即,两被告人以有事要商谈的名义将被害人游某骗至“凯悦酒家”,并提出要补偿其两人因竞标不成的损失30万元,表示如不补偿事情就不好办了。游迫于二被告人是在社会上混的人,有一定势力,被迫同意补20.3万元,并于当天下午将该笔款转入被告人张致海的帐上。两被告人各分得10万元,其余3千元被二人用于吃喝等花销。

    案发后,被告人张致海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讯问。在张致海的通知下,被告人黄仁剑主动于次日与张致海一同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之后,张致海即向公安机关退清了全部所得赃款,随后,被告人黄仁剑补给被告人张致海10万元。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黄仁剑、张致海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关系、自首情节和主动退回全部赃物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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