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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咬掉他人手指 男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1-02-25 08:45: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震 赵帅)
只因琐事发生争执,一男子在与他人厮打过程中,竟将对方无名指小指节咬掉。近日,江苏省睢宁县法院一审判决咬人者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0年3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睢宁县庆安镇农家菜馆老板杨某发生争执,杨某丈夫闻讯后,赶到现场与被告人王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将杨某丈夫的左手无名指小指节咬掉咬伤,后经鉴定,杨某丈夫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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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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