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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工厂货物私卖 被判职务侵占罪
发布时间:2011-02-25 10:00: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南)   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工厂财物,先后盗取财物价值14730元。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于某(已判刑)伙同被告人刘某利用在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硬质合金深加工厂的工作之便,趁上班之机,采取分多次盗窃少量车削料70公斤、磨削料90公斤。事后由于洲销赃,共得赃款48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经物价鉴定:所盗车削料和磨削料的价值为14730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归案后,被告人刘双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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