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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不配合法院工作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02-28 13:38: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哲)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将纠纷提交至法院解决,但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有些人仍不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为此又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在执行阶段,申请人需要做些什么呢?据了解,部分申请人存在着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判决书既然已经生效,提交申请执行后将案子交给法院就行了,就没我什么事了”。其实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更需要申请执行人的配合,在某种意义上讲,申请人配合的程度决定了案件能否顺利执行。

    2005年8月,张先生从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一套,签订合同并交付房屋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为此张先生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房地产公司应在判决生效90日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判决生效后,张先生以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协助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其曾要求与张先生一起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张先生拒绝提供房管机关要求出示的原始房屋买卖协议,故一直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执行法官经向房屋管理部门了解并证实了上述情况,要求张先生按照规定提供原始房屋买卖协议。但张先生认为,房屋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公司是串通一气的,房屋管理部门要求其提供原始买卖协议,就是要为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消灭证据。因此,虽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张先生仍拒绝提供房屋原始买卖协议。

    执行法官认为,申请执行人拒绝按有关部门及法院的要求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已经产生了放弃自己权利的法律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的规定,对本案按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处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和协助执行机关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具体到本案,这种义务包括申请执行人应当遵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在当有关部门告知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登记必须提供房屋原始买卖协议后,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提供,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的法律后果以及案件不能继续执行的法律后果,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中,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中确需申请执行人张先生提供原始材料方能办理协助执行事项,经法院教育,在其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应可视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按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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