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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只穿山甲“送”广西玉林一市民入狱两年
作者:邝鑫森   发布时间:2011-02-28 14:27:21


    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庞某春,贪图私利,非法运输五只穿山甲,依法判处有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0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庞某春从广西东兴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借一辆丰田轿车,用该车将5只鳞甲类动物(活体)从东兴市运输到玉林市。同日21时许,当庞某春租借的轿车行驶到南梧高速公路玉林服务区时,庞某春被公安民警抓获,5只鳞甲类动物被收缴。

    经鉴定,庞某春运输的鳞甲类动物属穿山甲,系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公机关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法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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