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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他人受损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向驾驶员追偿
发布时间:2011-03-01 11:03: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郁菊红 陈秀珍)   被告宋建洲驾驶徐飞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与李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东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将肇事者宋建洲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已垫付的交强险理赔款。日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宋建洲偿还某保险公司垫付的9131.28元;徐飞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12月8日,宋建洲驾驶徐飞所有的浙FUM959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盐南线1KM+470M海盐县武原镇大刘村路段时,与李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东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承担了交强险赔偿责任,向受害人支付了9131.28元。此后,保险公司将肇事者宋建洲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已垫付的交强险理赔款,摩托车所有人徐飞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宋建洲作为交通事故的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徐飞作为被保险人,应与宋建洲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宋建洲偿还某保险公司垫付的9131.28元;徐飞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无证驾驶是一种对自己与他人生命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该案中,宋建洲无证驾驶借来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法官提醒,一方面机动车上路务必要买交强险,另外一方面,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必须持证驾驶。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车主务必确认使用人具有驾驶资格,否则车主难逃责任。另外,驾驶员还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尤其是醉酒驾驶,因为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后仍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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