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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轻重 一人膀胱被踹破获赔11.8万元
发布时间:2011-03-01 14:24: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桂兰)   王可与徐庆酒后因言语不和互殴,致使徐庆膀胱破裂,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法院一审判处王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徐庆各种损失11.8万元。

    2010年5月14日凌晨2时35分,王可同徐庆及威子在我市涧西某酒吧喝酒,后又到涧西某夜市摊上一起吃饭、喝酒,后当徐庆欲起身回家时,王可骂徐庆让徐庆滚,由此同徐庆发生纠纷,王可手拿啤酒瓶,徐庆手拿小板凳,双方发生厮打,王可用啤酒瓶将徐庆面部打伤并将徐庆打倒在地后,又朝徐庆身体猛踹几脚,致使徐庆膀胱破裂,后经法医鉴定,徐庆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经法院主持调解,徐庆与王可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可之母将赔偿款11.8万元交付徐庆,徐庆请求法院免予王可刑事处罚或给予缓刑的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王可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对王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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