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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有关系 行诈骗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1-03-03 11:51: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韵妃)   无业人员黄振业,谎称能帮忙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骗得被害人的72200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一审认定黄振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0元;原判黄振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08年6月至9月间,黄振业以谎称其在土地局有熟人,可帮甘某夫妇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为由,先后骗得甘某夫妇人民币共计72200元,全部用于赌博。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振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72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直接故意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心理。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以此哄骗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将财物“自愿地”交给犯罪分子。

    按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达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中黄振业以骗取甘某夫妇的钱财为目的,编造土地局有熟人能帮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的谎言,骗得了72200元,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故依法构成诈骗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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