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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机月获利10万 赌场老板经理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1-03-03 15:43: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南)   租用小区住房,摆上一台赌博机,一个月竟获利10万余元。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唐建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殷立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唐建中非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3月30日至5月11日,被告人唐建中在株洲市荷塘区某小区住房内,非法开设了一组环球大富翁赌博游戏机,唐建中聘请被告人殷立民为值班经理,负责管理电游室的所有事务,并招募了两名服务员。该台赌博机有12台分机可同时供12人进行赌博,采取参赌人员拿钱上分,以赢了分就退分兑钱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元钱1分,每盘赌博最低押10分,最高可押1000分,赔率为1至8位。

    5月11日,公安机关在清查该游戏室时,查获参赌人员7人。经查实,该赌博机由皇家大富翁设备公司控制,被告人唐建中与设备公司按八二分成。电游室经营一个月来,唐建中向设备公司已交抽水费用2万余元,被告人唐建中共获利10万余元。

    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建中、殷立民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博活动场所并提供赌博机供参赌人员参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被告人殷立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唐建中、殷立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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