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汽车客运的个体经营者罗山,因其经营的汽车在广西百色市汽车总站内停放时被他人盗走电子狗,为泄怨气,遂盗取他人车上的电子狗。3月1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山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从事汽车客运的个体经营者罗山,因为其安装在汽车上的电子狗被他人盗走,遂生怨气,进而产生要盗取他人车上电子狗的报复念头。2010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罗山窜到百色市汽车总站停车场内,分别盗走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三辆客车上的“征服者GPS-999型电子狗”、“征服眼 GPS-X600型电子狗”、“智多星 GPS-T168型电子狗”各一台。案发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征服者GPS-999型电子狗”价值人民币990元、“征服眼 GPS-X600型电子狗”和“智多星 GPS-T168型电子狗”各价值人民币1067元。三台“电子狗”价值共计人民币3124元。破案后,被告人主动将盗得的“电子狗”退回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主动将盗窃的物品退回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法院酌定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