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对袁姓两兄弟、刘某三被告人专门窃取电脑核心元件中央处理器(CPU)和内存条的盗窃案公开宣判,分别判处袁姓两兄弟、刘某等三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该院查明,2005年3月1日晚,被告人袁姓兄弟俩、刘某三人因掌握了电脑硬件组装知识,知晓电脑主要元件的市场行情,遂商议一同盗取学校电脑室电脑主要元件中央处理器(CPU)和内存条,以换取钱财挥霍。经当日踩点,次日晚12时许,三被告人先后窜至临澧县职业中专、临澧县第三中学,携带水管钳、多功能启子等作案工具,确定一人放风,两人采取敲开房屋防盗网、攀爬房屋落水管、撬门入室的手段,拆卸每台电脑中央处理器(CPU)和内存条,共盗窃137台电脑中价值41564元的中央处理器(CPU)和内存条,尔后,三被告人将所盗电脑元件销售给广东省东莞市某电脑配件销售商,获赃款30000元。
因被告人袁姓兄弟俩与刘某均系湖南省永顺县人,流窜作案后一直外逃,临澧县公安局接到受害单位报案后,迅速立案侦查但未见效。2010年7月5日,湖南省永顺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袁姓兄弟等人才抓获归案。该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学校所有的电脑核心元件,数额巨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严惩,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