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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假冒军官败走巫山数罪并罚领刑七年
作者:许世雄 发布时间:2011-03-03 14:23:56
河北籍无业男子于加伟用购买的假军官证和假军车驾驶证,冒充部队军官,骗取他人钱财13万余元。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于加伟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万元,并责令其退赔犯罪所得赃款9.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于加伟在湖北省嘉鱼县持有向他人购买的假军官证和假军车驾驶证,冒充部队军官,以安排陈某某的女儿进入军校读书为由,收取其手续费6万元。 2010年6月,被告人于加伟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对刚刚认识的郭某某说自己是军人,并出示了假证件,郭某某便请于帮忙办理机动车辆驾驶证。于又收取郭某某人民币4500元。同年7月,于又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一网吧认识网管卢某某,称自己是中南海部队的保卫处处长,并向卢建国出示了假军官证,以能安排卢某某给部队送菜为由收取卢某某相关费用5000元。同月,于又用同样招数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6000元。 2010年7月,被告人于加伟来到重庆市巫山县,告诉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称自己有关系可将二人的子女送进军校就读,但需交2万元的费用,随即出示了随身携带的假军官证和假军车驾驶证证实自己的身份。不久,马某某、刘某某便将钱送到于手中。同年8月3日,于使用假军官证,在巫山县巫峡镇广东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巫山县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0986530000666857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加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于加伟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于加伟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军官证和军用车辆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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