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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夫妻”互殴 “丈夫”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3-07 10:59: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桂兰)
二人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锁事“夫妻”互殴导致“丈夫”受伤。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张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张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斌经济损失1208.52元。该赔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张梅与王斌原共同租住于洛阳市涧西某民房。2010年8月17日1时许,张梅在租住处,发现王斌的手机里有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遂找到正在屋顶喝酒的王斌,双方发生口角直至互相动手,王斌被张梅用啤酒瓶将脸部左侧刺伤。经鉴定,王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王斌伤后造成的各种费用共计1508.52元)。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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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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