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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一农民冒充铁矿矿主诈骗百万获重刑
作者:李久海 发布时间:2011-03-07 09:44:13
近日,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该县农民尚某冒充铁矿矿主以卖铁粉为名,先后伙同他人诈骗100万元人民币,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为自己的疯狂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29日,被告人尚某伙同李某(在逃)经事先预谋,冒充滦县某选矿矿主张某某,谎称有铁粉销售,电话联系并骗取了经营铁粉业务的迁安市某公司业务员张某的信任,诱骗张某将50万元现金作为预付款打入事先由李某雇用他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当日二人将486000赃款陆续支取后逃匿。被告人尚某分得赃款230000元。剩余14000元赃款经公安机关追缴现已发还被害人。 2010年7月24日,被告人尚某伙同李某采用同样的手段冒充选矿矿主尚某某,诱骗陈某某将50万元现金作为预付款打入李某冒用他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后李某将卡上的50万元现金从ATM机取走138000元,又雇用出租车司机取走现金361000元。被告人尚某分得赃款245000元。 2010年8月7日,被告人尚某在吉林省东辽县被抓获归案,当场追缴赃款200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其余赃款未能追缴。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故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做出前述判决,并责令被告人尚某退赔某公司经济损失486000元;退赔陈某某经济损失480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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