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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强奸同事之女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1-03-10 14:47:45


     光明网讯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桐 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33岁的刘桐 ,是彭阳县某单位主任。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刘桐酒后趁同事之女王倩(未成年)独自一人在宿舍睡觉之际,采用诱骗、威胁等手段,将王倩强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桐违背妇女意志,在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采用诱骗、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桐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以全部履行,却又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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