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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窃后又勒索失主 偷鸡不成蚀把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3-11 08:45: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董飞)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盗窃案,大胆盗贼陈洁盗窃后,竞贼心不死利用盗窃的欠条多次发匿名短信勒索失主财物,偷鸡不成蚀把米,结果赔钱又判刑。法院一审依法以盗窃罪,判处陈洁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洁和林风(另案处理)与失主周超本是朋友,但二人见周超近年来渐渐富裕起来,不仅买了奔驰车,还在江苏镇江买了房,便起了歹意,二人多次预谋盗窃周家。后二人趁在周家打麻将之机,盗窃周超一块“山度士”牌女式手表(价值2070元),并将周超的奔驰车备用钥匙盗走。2010年3月2日22时许,周超从江苏镇江回潢川县办事,将他的奔驰车停放在潢川县“光洲国际大酒店”停车场内。被告人陈洁发现此车后,用事先偷来的车钥匙将车门打开,盗窃现金10000元及欠条等重要物品。作案后被告人陈洁见周并没报警,竞贼心不死,多次发匿名短信敲诈周超,要周用10000元换取盗窃的欠条。双方通过短信多次交涉后未果,周超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很快将陈洁抓获,并将盗窃的手表扣押。案件审理中,陈洁家人退赔盗窃赃款10000元。 潢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利用盗取的欠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其中敲诈勒索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家人能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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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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