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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访办财物 自首退赃从轻判
作者:韦忠乐   发布时间:2011-03-15 13:50:46


    一小偷盗窃信访办财物拿回家收藏,后因其他原因被公安人员传唤,随即主动交代盗窃的事实并将赃物退还失主,最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从轻判处刑罚。

    2010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宜州市石别镇石别街的吴某辉翻越围墙进入宜州市石别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用一把大号老虎钳子将政府办公楼一楼信访办公室后窗上的钢筋剪断,进入办公室内将一台组装电脑及一台佳能IP型打印机盗走后拿回家中收藏。同年12月6日,吴某辉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石别镇派出所干警传唤。在被传唤期间,吴某辉主动交代了盗窃信访办电脑及打印机的事实,并电话联系其小侄子到家中将所盗物品送到派出所。破案后,石别镇派出所己将被盗物品退还石别镇人民政府。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527元。

    宜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辉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本人犯罪事实,属于投案自首,且已主动将被盗物品退还给受害人,造成较小的损害。遂按自治区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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