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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胡路法院对“打假维权”案开通绿色通道 强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11-03-16 15:05: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褚立军)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宣传法律,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开通了快速绿色通道,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排期、优先审结、优先执结。在绿色通道中,该院强化调解,对典型案件实行巡回审理、晚间开庭等便民措施,这一举措有效地打击和规范一些商家经营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消费者与许多商家的高度赞举。

    原告潘辉于2010年12月5日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商场(具有法人资格)购买三星手机一部,价格为1980元。原告购买该手机后,发现该手机内外串码不符,即委托中国泰尔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黑龙江代理处对该手机的真伪性进行鉴定,结论为:该部手机为假冒(或禁止生产、销售和进网使用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购买手机时曾承诺假一赔十,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于2011年2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20396元(包括手机赔偿款1980元,鉴定费260元、交通费33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立即实行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立案后直接进入立案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经立案调解无效后,该院立即启动优先排期程序。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中国泰尔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黑龙江代理处的相关鉴定资质。后原告提出鉴定申请,因未能查询到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接受该鉴定委托,原告亦未能提供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该院依法退回原告的鉴定申请。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录音资料,证明有假一赔十的承诺。被告对此证据有异议,认为其从未向原告或其他顾客承诺十倍赔偿,录音不是在2010年12月5日所录,具体录音的时间并没有证据证实,也不能证明商场做过假一赔十的承诺, 录音资料证据存在疑点,其作为证据应该有相关证据来佐证。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购买手机后,发现该手机内外串码不符的问题,被告提供的技术人员虽然现场演示证实手机内串码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可以更改的事实,但是被告无证据证实该手机的内串码在演示之前被人为改动过,或者是原告的行为导致手机的内串码发生变动。原告虽无证据证实该手机系假冒产品,但被告对该质量问题亦未做出合理解释,故该手机在质量上存在着瑕疵。该瑕疵虽不影响该手机的使用性能,但已经使原告作为该手机的使用者对该手机的真伪性存在高度怀疑,因此在此情况下被告应对该手机履行退货义务,返还原告的购机款198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10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证据证实,依法予以驳回。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260元、交通费338元的诉讼请求,因该鉴定系原告的单方行为,且该鉴定结论存在诸多疑点,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院把诉讼调解贯彻于诉讼的全过程,在庭中及判前穷尽各种调解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启动快速下判程序,并于2011年3月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潘辉手机款1980元;驳回原告潘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下判后,该院立即启动司法答疑程序,由主审法官和庭长共同对原、被告进行释法答疑,从法、理、情角度进行解惑,并对商家进行说服教育,要求其出售的商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不利于商家信誉的树立。经过法官耐心解答后,商家代表向原告当场道歉,表示手机保修后送给原告,并履行法院的判决,退回原告1980元的手机款;原告表示也理解被告,并表示不上诉。

    这只是该院开通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绿色通道的其中一个缩影。据统计,从年后截止至3月份,该院共受理这类案件7件,通过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这些案件现已全部快速审结、执结,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同时,也打击一些商家不良行为,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运转。(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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