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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售毒品 触法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1-03-18 10:33: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韵妃)
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判处黄世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黄世荣于2010年10月9日14时许,接到张强求购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即到贵港市港北区一九一医院附近的木材加工厂旁,以50元的价格出售一小包净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给张强,正当其找钱给张强时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黄世荣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从张强身上缴获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世荣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黄世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347条第4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根据黄世荣的犯罪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黄世荣将1小包净重0.1克的毒品海洛因售给张强,且公安民警当场从张强身上缴获了毒品海洛因,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黄世荣有贩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因此依照上述规定,黄世荣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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