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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罪协议”不免罪 触犯法律照判刑
作者:傅龙根 发布时间:2011-03-22 10:22:50
17岁的少年将他人打伤后,听说伤者报警,少年家长急忙找人牵线搭桥,一番协商后,一份“免罪协议”很快出笼,8000元钱换回了受害人的免罪承诺,然而这“免罪协议”管不管用?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因琐事伙同他人在新干县城中山路持刀将杨某砍伤。案发后,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知道报案后,他很清楚,警察不用费多大的功夫就能找到一大把人证、物证,就能把他死死地锁定。怎么办?被告人刘某的父亲急忙通过中间人找到受害人杨某,经过一番谈判,双方达成了协议:刘某赔偿8000元后,不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杨某在收取现金后,签下一份内容为“我方保证不再就此事追究刘某一切责任,此事到此结清”的“免罪协议”。 然而,这份“免罪协议”没有发生作用,由于杨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展开侦查,2010年5月份,刘某被公安机关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将案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故意损伤他人身体健康,致伤他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刑事责任,该案属于公诉案件,双方签订所谓“不追究一切责任”的《免罪协议》,法院不予采纳。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能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告人刘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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