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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开房吸毒 容留粉仔“同乐”获刑
发布时间:2011-03-23 15:37: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韵妃)   广西贵港市一男子为他人提供场所并容留他人共同吸食“K”粉氯胺酮,因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日前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8月25日凌晨7时许,覃浩使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贵港市港北区某酒店603号房,尔后,覃浩在该房间内容留李肃、陆小月、邓子林、李冰、钟森与其一起吸食毒品“K粉”一次。

    日前,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浩容留他人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覃浩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法理评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借用或租住的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刑罚惩处。我国《刑法》第354条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覃浩在酒店开房,邀吸毒人员前来吸食毒品,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因此依法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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