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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一部笔记本 犯罪被罚4500
发布时间:2011-03-23 16:43: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凤良 刘芳)
为人偷窃是自古不光彩的事,构成犯罪还要判刑,实在是应该让人忌讳去做的事。2月4日,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就对偷窃一本笔记本电脑的李卫时,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
1989年2月出生的李卫时,在前年来滨州打工过程中,接触到了也在滨州打工的燕女士,对燕女士手里的手提笔记本电脑垂涎已久,慢慢对燕女士的生活规律进行了掌握。于是,在2008年11月28日晚,李卫时悄悄来到了燕女士在城中村的租住处,翻窗入室,拿走了价值3040元的七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卫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卫时自愿认罪并退还被害人被盗物品,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64条、第72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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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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