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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两语不合 一刀刺破肝胆
作者:陆志强 发布时间:2011-03-23 09:24:16
只因生活上的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被告人李加来就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裂陆某某的肝和胆囊。事后虽然全部赔偿了陆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陆某某的谅解,但法律是无情的。3月22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加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李加来与陆某某等人在洞靖乡桥业街桥新旅社二楼岑某某的租房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约21时,陆某某、被告人李加来先后下楼后,陆某某就抓住被告人李加来的衣领,双方又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经他人劝阻后,双方才住手。 当陆某某和被告人李加来一起走到桥业街李某某的门前时,陆某某又抓住被告人李加来的衣领,双方又再次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在推搡中,被告人李加来趁街上停电之机,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陆某某的腹部捅了一刀,之后逃离现场。 陆某某受伤后到百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陆某某腹部刀伤、肝刺裂伤、胆囊刺裂伤,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李加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加来与被害人陆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加来全部赔偿被害人陆某某经济损失70000元,被害人陆某某对此予以谅解。 田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加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加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加来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70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遂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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