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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砸柜员机 犯罪罚七千
发布时间:2011-03-28 09:07: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凤良 张珊)   生活中有些人酒后无德,发起怒来“不管三七二十一”。 刘小伙酒后砸坏银行柜员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月17日,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判处罚金七千元。

    去年底的一天晚上10点多,喝醉了的刘小伙到银行的柜员机取钱时,因自己操作不当,而责怪机器“不听话”,愤怒地拿起路边摊贩的马扎,将柜员机操作面板显示器砸坏,造成6899元的经济损失。第二天醒酒后,自感“惹了麻烦”的刘小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刘小伙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小伙犯罪后自动投案,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从轻作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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