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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年父母难管教 二人疯狂偷盗铁窗思过
发布时间:2011-03-28 09:12: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庭上两个面容清瘦的少年,本该在学校里接受教育,却因过早进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不听父母规劝触犯了刑律,面对以后将在监窗里面壁思过的惩罚,二人都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这二人正是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90后”未成年人盗窃案中的被告人。被告人洪世欣、李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五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430元和4550元分别给被害人黄世杰和凌峰,并且追缴两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各600元上缴国库。

    2010年4月18日23时许,两未成年人李成和洪世欣窜到钦州市嘉华矿业有限公司宿舍前,将黄世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澳士达牌电动车盗走。

    2010年6月3日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又伙同一起窜到钦州市文峰路与新兴路交界处的康林休闲中心门口,将凌峰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本田牌男装摩托车盗走。

    2010年6月12日,二被告人与一洪姓男子窜到钦州市钦州港滨海小区踩点伺机盗窃时,被守候一旁的钦州港派出所的公安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各自主动向办案民警供述了他们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30元,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50元。

    法院审理查明,盗窃涉案的两辆车辆均是由李成具体负责开锁,洪世欣负责望风的。涉案的澳士达牌电动车由两被告人共同进行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150元。涉案的本田牌摩托车则由被告人洪世欣负责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后两被告人平分。

    在本案的盗窃共同犯罪中,李成具体负责撬盗涉案的两辆车,事后均分得赃款并参与到其中一次销赃,在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属主犯;洪世欣在盗窃时虽然负责望风,但洪的年龄比李稍大,且洪两次参与销赃,同时得平分销赃得款,在犯罪中同样起积极、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洪在本案的盗窃犯罪中并没有实施撬盗涉案车辆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予考虑;李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而洪在实施第一起盗窃犯罪时亦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再者是两被告人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李成虽是未成年人亦是初犯,但其已经从学校辍学并进入社会,其父母也难以对其进行切实有效的管教,故法院决定不对被告人李成适用非监禁刑罚。(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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