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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昨日行骗得手 今日身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1-03-30 16:03: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怀强 陈韵妃)   2011年3月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蒋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蒋玉退赔被害人陆旭经济损失八万三千六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黄进经济损失七万元。

    一、2009年8、9月份,蒋玉到贵港市忠豪实验学校推销保险时认识了陆旭,认为陆旭为“有钱人”并且比较容易“上钩”,遂萌生骗取陆旭钱财之念。蒋玉先在交往中谎称自己有车有房,家中做大生意骗取陆旭信任,然后于2009年9月25日至11月6日间,蒋玉先后编造弄丢保险票据急需填补单位损失、开车出事要处理、去培训要花钱等理由,并伪造一本登记在蒋灵名下的座落在桂林市穿册区江东村88号的房产证抵押给陆旭,骗得陆旭现金共计人民币83650元,得款后避而不还,所得款蒋玉已全部挥霍。

    二、2009年10月6日、2010年1月9日,蒋玉到贵港市及时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租用潘同所有的桂R36XXX的广州本田小轿车和李坚所有的桂RVVXXX的东风日产轩逸牌DFLXXXAA小轿车各一辆,后将车开到荔浦县抵押给他人骗取钱财。2010年1月下旬,蒋玉假冒车主潘同将桂R36XXX广州本田牌小轿车以3万元抵押给黄进,紧接着又谎称李坚忠是其父亲,将桂RVVXXX东风日产轩逸牌小轿车以7万元抵押给黄进,同时从黄进手中赎回桂R36XXX广州本田小轿车并归还贵港市及时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蒋玉所骗取的7万元款项已全部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黄进手中扣押了桂RVVXXX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归还贵港市及时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蒋玉实施诈骗两次,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5365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蒋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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