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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信用卡200余张 未得好处费反领刑
作者:钟临辉    发布时间:2011-03-30 15:19:02


    3月28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9年10月,香港人林某与被告人程某偶然相识后,就经常在一起讨论如何赚钱容易,交往相当投机。林某便让程某帮他在国内办理银行信用卡,并承诺每办一张卡给付港币2000元。同年12月,被告人程某找到被告人梅某,要其回家乡帮忙办理信用卡,并承诺给好处费,梅某便找到其兄被告人文某帮忙组织多人到临湘、长沙、广州等地银行办理信用卡,至2010年6月共办卡200余张,梅某一并转交给程某,程某自己留下39张后将其余信用卡又转交给一个叫“阿美”的香港女人,得到每张卡2000港币的好处费。

    案发后,公安局从梅某和程某处缴得非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从文某处缴得非法所得人民币98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被告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破坏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帮助他人非法持有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三被告能够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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