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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 主张工伤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3-31 15:05: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华)  公司业务员遭遇交通事故后,没有向肇事车提起赔偿,而是向所在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受伤业务员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3月2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宣判,由巫山县运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杨德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共计22.5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杨德奎应聘到巫山县运志商贸有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月薪15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

    同年7月2日,杨德奎随商贸公司的送货车到该县竹贤乡推销啤酒、饮料。返程途中,送货车与一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杨德奎在内的多人受伤。其中,杨德奎多处骨折,并住院治疗41天,医疗费用由公司垫付。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两车驾驶员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杨德奎等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

    尔后,经杨德奎申请,巫山县劳动部门认定,杨系工伤。次年4月12日,巫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杨德奎鉴定为6级伤残,无生活护理依赖。之后,经杨申请,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杨德奎与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商贸公司支付杨德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22.5万余元。

    巫山县运志商贸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巫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杨德奎在商贸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杨德奎在工作期间乘坐机动车受伤,且已被认定了工伤,故商贸公司应当依法给予杨德奎工伤待遇。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职工受到工伤,即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再处理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杨德奎向商贸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应该获得法院支持。商贸公司在支付杨德奎的工伤待遇后,其有权对其受到的损失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杨德奎也有义务予以配合。一审法院对本案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进行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

    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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