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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登记假结婚 “妻子”原是婚骗人
发布时间:2011-03-31 16:28: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艺 陈韵妃)   2011年3月3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卢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唐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黎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梁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唐秋、黎杰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五千九百元和四千三百元,依法分别退还受害人邓子杰二千元、退还受害人覃浩二千八百元、退还受害人何桐三千二百元、退还受害人周青二千二百元;责令卢灵分别退赔受害人樊元一万八千一百五十元、受害人王路二万五千二百元、受害人周青二百元;责令唐秋分别退赔受害人邓子杰八千元、受害人覃浩一万零二百元;责令黎杰退赔受害人何桐五千元。

    一、2008年5月,黎杰伙同“宾阳妹”(另案处理)等人密谋以假结婚骗取他人钱财,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玉林市兴业县石南镇东山村的何桐。2008年7月4日,黎杰以刘娇莲的假名与何桐到兴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然后黎杰和“宾阳妹”等人在兴业县石南镇东山村何桐家,以收结婚彩礼和媒人钱为名骗得何桐的人民币7000元。大约过了十天,黎杰又以回娘家为由骗得何桐人民币1200元。

    二、2009年1月,卢灵伙同“表姐”(另案处理)等人密谋以假结婚骗取他人钱财,后通过“老莫”介绍认识了樊元。2010年1月27日,卢灵以莫利兰的假名与樊元到上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卢灵和黄英等人以收结婚彩礼、媒人钱等为名在贵港市城区一间出租屋骗得樊元人民币17100元。在卢灵从樊元家中逃跑出来后,卢灵又骗得被害人樊元帮其交了50元的电话费和现金人民币500元。

    三、2010年春节后,卢灵伙同黄英、“林叔”(另案处理)等人密谋以假结婚骗取他人钱财,后卢灵化名黄丽连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王路。2010年2月21日,王路在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万庄旅社给了卢灵100元的车费。次日早上,卢灵伙同黄英、“林叔”带王路等人去见事先由黄英安排好的“黄丽连”的父母,之后以给黄丽连家人和亲戚红包为由,骗得王路的人民币2100元。当天回到石羊塘万庄旅馆里,卢灵以黄丽连之名假装同意与王路结婚之后,卢灵和黄英等人即以要给黄丽连父母扶养费20000元和媒人钱3000元的名义,骗得王路人民币23000元。

    四、2010年3月,卢灵、唐秋、黎杰、梁富伙同覃洪(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密谋以假结婚骗取他人钱财之后,同年3月21日,卢灵化名黄丽连并以唐秋(化名钟小妹)的表妹的身份,通过覃洪和唐秋、黎杰等人介绍认识了周青,周青当即付给黎杰、唐秋和覃洪电话费各100元人民币,付给卢灵车费200元人民币。次日上午,由梁富、卢灵联系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租用何桐的车牌为桂R129XX的面包车,搭载周青和卢灵、唐秋、黎杰及覃洪(另案处理)等人到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东篁村“黄丽连”的家,在见过由卢灵事先安排的黄丽连的父母及家人后,卢灵以黄丽连之名,假装同意与周青“结婚”,伙同唐秋、黎杰及覃洪等人骗得周青的礼金8000元、见面礼1400元和介绍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12400元。当天下午,卢灵跟随周青等人到贵港市火车站后,借故到附近的贵港市和平路邮政储蓄银行,趁周青不备之际,在搭上前来接应的梁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准备逃跑时,即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并从卢灵的挎包里缴获人民币10843.5元及身份证和户口本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返还人民币9400元给受害人周青。

    卢灵、唐秋、黎杰、梁富结伙共骗取受害人周青人民币12900元。其中卢灵得款人民币9600元,黎杰、唐秋和覃洪各得人民币1100元。

    五、2009年10月,唐秋伙同一个陆姓女子(另案处理)密谋以假结婚骗取他人钱财,后唐秋化名钟真明认识了邓子杰。2009年12月31日,唐秋以钟真明的假名与邓子杰到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以收结婚彩礼为名骗得邓子杰的人民币10000元。

    六、2010年4月,唐秋伙同阿红(另案处理)密谋以假结婚骗取他人钱财,后唐秋化名钟真明经人介绍认识了覃浩。2010年4月27日,唐秋以钟真明的假名与覃浩到武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唐秋和阿红以收结婚彩礼为名骗得覃浩的人民币13000元。同年5月初,唐秋以回娘家为由又骗得覃浩人民币1200元。

    综上,卢灵共参与诈骗三次,骗得人民币5675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7350元;唐秋共参与诈骗三次,骗得人民币359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5900元;黎杰参与诈骗二次,骗得人民币211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4300元;梁富参与诈骗一次,骗得人民币12900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唐秋、黎杰的家属分别代两被告人退出部分赃款人民币5900元和43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卢灵、唐秋、黎杰、梁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卢灵、唐秋诈骗数额巨大;黎杰、梁富诈骗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卢灵、唐秋、黎杰积极实施,其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卢灵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使其他案件得以突破,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卢灵、唐秋、黎杰、梁富认罪态度较好,且唐秋、黎杰能退出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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