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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强迫他人卖淫 90后青年刚出狱又犯数罪
作者:陈丽 鲁小明   发布时间:2011-03-31 14:07:06


    3月3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强奸案件,被告人马某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原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缓刑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汤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马某春系新野县城郊乡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年4月10日被释放。汤某系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人,生于1993年5月12日。

    2010年4-5月份,被告人马某春指使被告人汤某等人找女孩卖淫,并承诺给好处费。同年6月底一天下午,被告人汤某伙同白悦(另案处理)将曾某某(1996年11月23日出生)殴打强迫其在新野县方圆快捷酒店卖淫,随后又将曾某某带至南阳市泡泡泉洗浴中心交给马某春,马某春在该中心开房间组织曾某某、马某、柴某某进行卖淫活动。2010年6月28日晚,被告人马某春窜至新野县鸿泰宾馆,在汤某殴打刘某后,马某春将刘某拉至306房间强行奸淫。

    新野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春通过招募、容留、介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又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罪。被告人汤某强迫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均应当受到处罚。被告人马某春一人犯数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汤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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