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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窃入住宾馆 宾客是梁上君子
发布时间:2011-04-01 13:26: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升攀 陈韵妃)   3月3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杨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杨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没收杨艺、杨景违法所得一千三百元,上缴国库。

    2010年12月14日15时许,杨艺、杨景经事前密谋,由杨景出钱使用杨艺提供的一张姓名为马致文的身份证到贵港市荷城路某商务宾馆开了405和503房。次日中午两被告人拆掉两客房内的两台组装电脑的主机外壳后,将上述两套共价值人民币3167元的电脑部件(包括CPU:AMD—LE1300,主板:七彩虹N61C,内存:金士顿1G/800,硬盘:西数80G/串口,机箱电源:顺达电源,键盘鼠标:技展套件,显示器:Hanns. G. 18.5寸,型号:HSG1071等)装进行李袋盗走。两被告人将两套电脑配件组装好后,由杨艺以人民币800元将其中一台电脑销赃给外号叫“鸡仔”的杨国,以人民币500元将另一台电脑销赃给外号叫“古四”的杨华。所得赃款,杨景分得现金200元,余款两人共同挥霍。2010年12月17日,杨景、杨艺在贵港市石羊塘格莱宾馆被贵港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公安机关已将上述两台电脑缴获并发还失主陆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艺、杨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杨艺、杨景,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的物品已收缴归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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