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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诈骗集团取钱 台湾男子大陆当“车手”获刑8年
发布时间:2011-04-12 15:03:23


卢建任受审
     光明网讯(通讯员 范静 李元)   每天拿着数张银行卡在不同的地方帮诈骗集团取钱,37岁的台湾男子卢建任来到大陆,开始充当诈骗集团的“车手”。4月12日,北京市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建任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09年10月间,被害人张女士在海淀区被他人以电话欠费需要调查银行帐户情况为由,被骗取人民币1071万余元。同年10月26日至29日,被告人卢建任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支取被害人张女士上述被骗款项。经核实,被告人卢建任共取款人民币82万余元。

    据被告人卢建任称,2009年8月份,他在台湾的报纸上看见了大陆招工的广告,广告上面说是招聘会计,他就打电话过去应招,对方说要他去澳门和珠海等地帮公司取钱,每星期给他3000元人民币,他当时就同意了。

    他受一个叫“阿顺”的指挥,每隔两三天就出去取一次钱,每次取钱的银行卡和取款地点都是“阿顺”给他,他拿着卡到指定的地点用自动取款机取,取完后把现金和卡都交给“阿顺”。然后“阿顺”拿着钱再去银行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建任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告人卢建任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害人被骗的钱款其中部分被卢建任取出,其行为是诈骗团伙对被害人财物实现占有的重要一环,不能因其分工不同而单独评价。因此,对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行为人针对已实际控制的赃款、赃物进行的掩饰、隐瞒行为,在此之前的行为应以其上游犯罪论处;被告人卢建任及其辩护人所称其是被骗或受胁迫参与犯罪的辩解并无其他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卢建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从属或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卢建任表示要上诉。

    相关材料:2009年10月22日下午14时左右,被害人张女士的家中座机接到一个语音电话提示她家中座机欠费2600多元。张女士否认欠费后,对方称她的个人信息被盗用,说可以帮她把电话直接转到怀柔公安局。之后有一个自称是怀柔公安局的民警接了电话,对方询问了张女士的个人信息和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还问了一下她家庭存款情况。

    那名自称是“警官”的人说嫌疑人用了她的信息办了银行卡,警方正联合检察院调查。不久后,自称“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的人打来电话,称张女士可能涉嫌犯罪,要求她将家中的存款集中到一张银行卡内,才能确保安全。张女士信以为真,将存款转到一个对方提供的账户上。期间,“检察长”还打来电话,要求提供该账户网上银行的用户名、密码及动态密码。“检察长”让张女士做好保密工作,不能将此事告诉任何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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