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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不满两年重操旧业 4小时内3度飞车抢夺
作者:谭永前    发布时间:2011-04-12 11:13:43


    因犯抢夺罪被判处5年刑罚的王高峰,出狱未满两年,又窜到广西平果县城疯狂作案。4月11日,王高峰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

    王高峰系广西龙州县逐卜乡农民。因多次飞车抢夺,涉案数额巨大,曾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8年6月8日释放。

    出狱后的王高峰因不务正业而囊中羞涩。2010年5月28日17时许,王高峰驾驶未上牌二轮摩托车窜到平果县城伺机作案。当晚19时许,王高峰发现潘某驾驶电动车在铝城大道上行驶,车头上挂着一个提包,王高峰遂驾车尾随潘某,乘潘某不备,将提包抢走后逃离作案现场;潘某的提包内有现金120元及价值1210元的步步高牌手机1台等财物。

    因第1次作案没有抢到多少财物,王高峰并不就此罢手。22时许,王高峰又驾车窜到新兴路与富强路的交叉路口处,发现黄某驾驶的电动车的踏板处放着一个手提包,王高峰随即驾车对其实施抢夺。因黄某惊慌摔倒,王高峰抢包未果便驾车逃离作案现场。

    23时许,王高峰再次驾车窜到人民路平果县第一幼儿园大门前路段伺机作案。王高峰发现陆某驾驶的电动车的踏板处放着一个纸袋,遂驾车跟随,乘陆某不备将纸袋抢走。王高峰驾车逃离作案现场后,发现纸袋内的东西不值钱随即丢弃。陆某将被抢的物品捡回。

    当晚,王高峰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巡逻民警抓获。在讯问过程中,王高峰自称其腰椎突出,无钱医治,遂再次铤而走险。平果县人民法院指控王高峰犯抢夺罪,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王高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夺罪。王高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高峰实施的第2起抢夺案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高峰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被抢财物已被收缴并退还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据此,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实施犯罪所用的摩托车,应当予以没收。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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