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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现象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作者:张江洲 发布时间:2011-04-13 10:49:41
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形势给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冲击,对司法领域的影响也逐渐展现。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通过调研发现,劳动争议诉讼主体老龄化、高龄化情况增多,涉及到“人口老龄化”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退休人员再就业发生的纠纷。很多退休人员因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社会人脉,被一些公司、企业重新聘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退休人员再就业产生的法律关系被视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目前一些退休人员主张用工单位安排带薪年假、缴纳社会保险等,因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 二、达到退休年龄后被原单位“返聘”发生的纠纷。很多用工单位因招聘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新员工成本较高,会将一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以“返聘”的形式留在原岗位,继续提供劳动。因为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在用工单位调整薪酬待遇时,会遭到“返聘”人员的普遍反对。因目前法律规范将“返聘”关系一并视同劳务关系,故在“返聘”人员主张维持原福利待遇而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时,一般无法得到支持,但用工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 三、因为办理退休手续和原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很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包括有毒、有害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因为各种原因逾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进而影响到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的发放。申请退休人员在发生上述争议后,往往会直接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进入诉讼渠道。但该类纠纷背景复杂,且受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所限,一般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为宜,该类纠纷诉至法院,大部分会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四、退休后因追索相关福利待遇与原单位发生的纠纷。因原用人单位未落实在职期间福利待遇以及退休后待遇,一些退休人员以劳动争议的形式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但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发生的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人口老龄化”现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突出体现是:一、诉讼主体老龄化、高龄化;二、追索退休福利案件增多;三、退休后再就业纠纷增多。关于退休人员追索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及落实退休政策,受法院受案范围限制,应主要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对于退休后人员就业情况,由于该类法律关系视同劳务关系,故对该类人员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方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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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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