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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11-04-13 10:56:46
内容提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的高与低,对于一个政党事业的成败、民族的兴衰和国家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据国家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统计,全国2.2亿青少年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且大多犯罪年龄较小、性质恶劣、手段残忍。青少年犯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当前,青少年群体已日益形成独立的文化存在形态,在社会变迁中的过渡呈现长期性、复杂性和断裂性特征,顺利完成过渡有赖于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外部支持。笔者对青少年犯罪形态的关注,更多的是期望社会各界能够给予极大的关注,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 青少年 犯罪 成因 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年的范畴是指年龄在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人;少年的范畴是指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14—18周岁。这种刑事责任年龄上的差异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少年刑事立法的合理性,因为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确立所依据的应该是人的心智成熟程度,而在不同文化、地域,以及不同历史时期,少年的心智发育程度是有所差异的。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与其他国家也有所不同,青少年犯罪这个概念,在我国还不是法律术语,只是一种习惯性称呼,因此对其内涵、外延有一些不同意见。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青少年犯罪比例逐年上升,并正在呈现扩大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以其犯罪主体年龄小、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周期长等因素而倍受人们关注。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在各类犯罪中的比重不断攀升,影响日益增大,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年龄提前,犯罪呈现低龄化。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从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以上,到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并呈现低龄化的发展趋势。青少年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抢夺和伤害这四类犯罪。据权威部门2006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在16-17岁青少年罪犯中,85.1%涉嫌以上四类犯罪;在14-15岁青少年罪犯中,该比例更是达到92%。 (二)手段先进,犯罪呈现智能化。当前,未成年入的犯罪手段,由愚昧型向智能型转变。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甚至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代步工具使用摩托车、吉普车甚至高档轿车,依托电脑等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并且反侦察的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侵财特征明显,而不再以打架斗殴为主。比如,今年的广东省深圳市发生的银行卡诈骗案,就是大学生利用现代网络远程传输技术,实施引诱诈骗后,监控并盗取ATM卡密码,盗取金额达十几万元。 (三)团队作案,犯罪呈现集团化。青少年犯罪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据统计,60—70%的青少年犯罪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6年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案件占犯罪总数的一半以上。青少年团伙犯罪中,有些属于一般性结伙犯罪,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团伙向犯罪集体发展,并且有的青少年犯罪团伙已经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犯罪集团。从近年的青少年团伙犯罪发展趋势看,团伙作案惯做大案要案,一旦团伙加入了“两劳人员”或“惯犯”、“累犯”等成员时,团伙便很快从一般性结伙犯罪发展成为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甚至成为一种带有黑社会色彩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许多青少年犯罪团伙不仅有名称、有头目,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凭借人多势众,称霸一方,无恶不作。一般来看,大案要案均为青少年犯罪团伙所为。 (四)情节复杂,犯罪呈现多样化。90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为新类型比以往明显增多,盗窃、抢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主要是盗窃和抢劫,约占75%左右。近几年,涉毒、涉抢、赌博、卖淫嫖娼和拐卖人口等犯罪日益增多,女性青少年涉案原因和领域增多。传统上,女性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是财产和感情问题,而如今却成了性乱问题,暴力倾向及团伙犯罪,一些青少年为了解脱身心压力或寻求精神刺激,吸食毒品并因吸毒引发抢劫、贩毒、卖淫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据中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中,1991年为14.8万,1995年约52万,1999年为68.1万,现已接近百万人,吸毒人数中,吸食海洛因的71%,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79%。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从某市近年来破获的青少年案件来看,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伤害、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都有所上升。 三、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青少年时期是每个人都必须经历的人生阶段,因此,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本身并不是决定犯罪发生的必然原因。但是,由于这一特定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不稳定性,使他们极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错误、消极的影响,进而产生形成犯罪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要经历一个不完全社会化或者错误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未成年人的社会化主要是在家庭、学校等直接生活的微观社会环境中实现的。为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笔者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社会调查,对犯罪的成因总体上进行了归纳分析,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自身心理与生理成长因素对青少年产生的影响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期,身体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大脑皮层的兴奋性占优势,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极易因把握不当,误入歧途。 1、道德意志薄弱。青少年时期,是心理发展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青少年正处在高度的社会化进程中,身心发展都尚未定型,各方面都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可塑性很强,拒腐蚀的能力较差,神经系统处于不稳定状态,其认识、感情和意志上的变化,让他们变得容易兴奋、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如果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和熏染,就容易发展向反面,甚至沦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比如《新闻夜航》中报道的哈市的1名中学生因网吧上网发生纠纷,被另一名学生纠集的7名同学连续在三个地点对其进行狂殴暴打,最终导致这名学生因颅脑出血死亡,而8名学生中最大的16岁,最小的14岁,其中有一名同学对为什么打人都莫名其妙,都是未成年人,就因为一时感情冲动而做出遗恨终生的事情,如果当时有1个人好好想想其中利害关系,或许就不会有悲剧发生。 2、是非观念模糊。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身体发育明显加速,性机能开始成熟,这些对他们的心理、情绪、精神、行为等各方面都产生深刻的影响。由于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的不同步,导致了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发展上的不平衡。由于青少年的社会阅历浅,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作出正确的估计和评价,往往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念,重感情,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感情用事代替行为准则,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3、价值观念扭曲。由于生理与心理发育的不成熟性,受社会消极因素的长期影响,一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互助友爱、无私奉献被视为傻瓜,自私自利、唯权唯钱成为了新的价值取向,不正确的价值取向必然导致不良的行为,这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 (二)家庭抚育和约束管理因素对青少年产生的影响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1、家庭结构发生缺陷。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在这种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责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务劳动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自暴自弃。另外,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这样,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抚育方式不当。家庭的抚育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造成抚育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抚育方式不当有关。家庭抚育方式不当主要表现为:过分宠爱,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的行为习惯,导致不顾及社会道德、法律规范,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粗暴对待,无视子女正常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形成逆反心理、情绪对立局面,自甘堕落堕落;放任自流,纵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不加干涉,导致孩子形成冷酷自傲、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过早走向社会,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期望过高,无原则地对孩子倾注全部的爱,对学习成绩也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孩子产生极大心理压力,甚至做出弑亲等过激行为;缺乏情感沟通,忽视与子女的主动沟通,导致子女现实的心理无以宣泄,心理上得不到慰藉,积重难返,形成抑郁等人格缺陷,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父母行为不良。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4、生活氛围不和谐。家庭气氛可以成为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5、经济过于贫困。由于父母的工作压力较大或者父母双方都下岗,家庭条件过于贫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龄人中产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和敌视社会的心理,为了满足自己从家庭中无法得到的物质欲望,容易受周围不良青年的影响,铤而走险。 (三)教育错位和道德缺位因素对青少年产生的影响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当前,国家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教育方法简单陈旧而流于形式。教师队伍素质能力、道德层次参差不齐,不同程度的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导致未成年人在成长中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形成不良亚文化群体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经过相互感染和认同,容易堕落犯罪。学校人为对学生进行好与差的分类,极大挫伤学生的自尊心、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对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导致学生对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低下,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法制教育只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学生为应付考试而死记硬背,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 3、生理启蒙教育滞后。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仍是空白。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面临着心理矛盾冲突的急剧发展,学习负担繁重,性意识又正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因学校忽视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只能把探索的目光投向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导致心理产生困惑、失衡甚至疾病,当无法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出来,造成暴力、强奸等犯罪。 (四)社会转型和惩戒滞后因素对青少年产生的影响 我国社会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各类思潮蜂拥而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适应、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缺乏健全完善的规范约束体制和机制,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全面进步,也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 1、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近年来,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经济收入差距的不断加大,使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滑离轨道;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部分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形成讲排场、讲穿戴等好逸恶劳的不良思维,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容易产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因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诱发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2、受文化市场环境的影响。现今的文化市场,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央视及地方等大众传媒,大量引入港澳台电视,渲染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情节,导致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引起青少年积极效仿而产生犯罪。特别是十五、六岁的学生可塑性强,处在危险年龄段,辨别和自控能力差,受社会阴暗面影响,欣赏哥们义气,受劣迹青少年的勾引,干坏事胆大妄为,事后又追悔莫及。 3、受社会治安环境的影响。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物流、资金流、人流的频繁流动,人口管理的混乱,外来人口在当地犯罪现象不断增加。国家政法机关在防范和打击犯罪的力度实效性不强,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管理不细,抓得不实,治安环境在不同程度上出现大量管控漏洞,直接诱发青少年参与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 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与控制的几点建议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问题,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下降,不仅能促使社会治安好转,社会稳定,更能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从某种意义上看,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家庭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自身的责任,打击仅是低层次的方法和手段,预防才是最有效的办法。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教育问题、家庭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只有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活做广,真正取得实效。以下就是笔者对预防与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端正抚育心态,鼓励与引导并重,为青少年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教育是家庭预防机制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形式,对孩子的成长举足轻重。作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青少年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温馨而不失水准的优越空间。 1、讲究科学的教育方法。青少年正是由于家庭中受的教育有缺陷,使他们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在外界诱因的刺激下,陷入了犯罪的泥潭。因而强化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教育内容要全面。既要注意智力培养、能力训练,又要注意社会道德教育,生理知识讲解,更要注意法制教育。教育方法要得当。运用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克服溺爱心理,摒弃棍棒教育不良观念,抛开自然成长法则,积极采用“爱而不溺、严而不格、一贯要求”的教育方法,使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神”。教育时机要把握。对青少年的“青春危险期”,从孩子的年龄特征出发,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活生生的素材为内容,把握适当时机,在恰当的时间里进行启发诱导,杜绝引经据典,“上纲上线”,避免引起逆反心理,产生事倍功半的不良效果。 2、树立良好的家庭榜样。 美国犯罪学家奈伊指出,一个人没有天生的是非观念,是非观念的形成要依靠后天的学习。这一论断和我国古代的“性相近,习相远”说法有着惊人的相似。三字经有云:“子不教,父之过。”对于少年儿童来说,家长是其最亲近、最信赖的人,是其言行的楷模。父母的生活态度、兴趣爱好、习惯及性格特征,都是孩子模仿和学习的对象,可以说,父母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家庭中父母以身作则,不仅可以增强教育的可信性和感染性,而且还能像面镜子促使子女经常对照自己、检查自己,矫正自己的不良言行。我国自古就重视父母的榜样示范作用。陆世仪在他的《思辩录辑要》中讲到:“教子是以身率先。”颜之推在他著名的《颜氏家训》中也说到:“夫风化,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由此可见,家庭中父母良好的身教是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3、,营造和谐的家庭气氛。家庭气氛是指家庭成员在对内、对外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较稳定的传统习惯、处世经验和生活作风等。家庭对子女的影响是有形和无形、有声和无声的综合,有形指父母的言传身教,无形则是家庭气氛的熏陶。父母尽力营造的宽松和谐、愉快、幽默的家庭氛围,对孩子的影响虽然不像父母言传身教那样直接有力,但它潜移默化的渗透性会为青少年品德发展带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促使子女的心理健康发展。 4、加强家庭的管理与约束。青少年时期既是他们身体发展的高峰期,又是他们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为了促使青少年成为社会合格公民,家庭必须对子女严加管理和约束。要密切注意子女的思想意识变化,一旦发现思想上有症结,行为上有偏差,应当立即排解、纠正,力争从内部控制子女产生犯罪倾向的可能性。要密切观察周围环境,诸如邻里、街道、学校等的治安状况,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切实堵住外界各种污染源头,尽力保护青少年心灵的纯洁性。要密切关注子女交友情况,懂得“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发现其中有品德不良、行为不轨者应该立即责令子女与其断绝来往,警惕那些可能引起犯罪的外来观念渗入到青少年的思想之中,做到疏堵结合,引导的过程中注重讲清道理,约束的过程中注重把握尺度,取得子女的理解和支持,尽量把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二)注重师德建设,育德与育才并重,为青少年成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教育机构也要加强学生在校期间的品德教育,努力做到以学立品、以学增智、以学树威,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1、强化德育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的重点教育作用,注重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入手,深入持久的抓好师德教育,培育教师优秀的品德和素养,使每一位教师都真正成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要把德育课程纳入必授课程计划,举全校之力开展德育教育,并主动结合有针对性的社会学习实践,利用各种各样的形式和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形成重视学生德育的良好教育氛围。改革现有的教学内容,加大道德教育的分量,引导学生摒弃“金钱万能”、“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腐朽思想,切实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新时期的四有新人。 2、强化素质教育。当前,教育界正在进行教育体制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旨在让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它改变了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弊端,有利于青少年在做人、求知、劳动、健体和审美等方面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也要加大学校的法制教育力度。积极进行有益的探索,特别是刑法知识教育,要将法制教育融入对青少年的素质教育之中,让青少年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具备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预防违法,远离犯罪,健康成长。法制教育的核心是教育人,是要造就知法、懂法、守法的人,让他们知道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懂得守法、违法、犯罪的不同后果,这样才可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3、强化边缘教育。注重加强犯罪边缘青少年教育是预防犯罪的关键环节。要结合法制教育,重点作好“双差生”(学习成绩差、行为表现差)的转化工作,严格控制学生退学,不简单地把学生推向社会。大量材料表明:“双差生”是违法犯罪青少年的主要来源。要积极做好“双差生”的心理转化工作,以诚相待,尊重人格,在生活和学习上予以引导和帮助,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言传身教,使其逐渐恢复自信,重新认识自我,自觉、自愿的摒弃不良的观念与恶习,加强管理与监督,并对一般学生的心理变化也要注意,保持对学生心态的高度敏感性,力争把一些危险倾向消灭在未发的萌芽状态。 (三)倡导文明新风,净化与建设并重,为青少年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深化“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教育活动,积极倡导文明规范的社会新风尚,加强社会监督、环境治理和诚信建设,积极完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群防群治的网络,为社会建立宽广健康的育人平台创造条件。 1、健全预防监督体系。当前,我们正处于以市场经济为先导的社会转型期,人们的价值观念正在发生冲突与变化,这迫切要求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型道德规范和人际关系。国家管理机构要认真研究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积极查找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在优化社会道德环境上,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发挥社会力量来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借助社会舆论、法律机制与行政力量,充分发挥对青少年的监督作用,将监督变为现实的控制力量,消除社会不良风气“污染源”。要积极带动广大人民参与群众群防群治体系建设,让社会监督无处不在,把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落在实处,发现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大家都有责任去纠正和监督;发现有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大家都有义务去与之作斗争;发现游戏机室违法营业,书报摊向青少年出售非法出版物等现象,大家要主动去举报,从而创造一个优良的育人环境。 2、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从根本上说,青少年自发和自觉的成长,都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环境。要使青少年受到真正有效的教育,必须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所以,要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多样化的精神文明的创建活动,开展道德教育、礼仪教育、现代文明环境等教育活动,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社会各行业中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团结进取的职业道德风尚,推动青少年形成积极向上的道德观念。 3、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腐败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青少年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负面作用,使青少年对党的领导地位产生了怀疑,出现了严重的信仰危机。要消除对青少年影响较深的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关系到在与刑事犯罪作斗争时,能否争取到广大青少年的问题。这要求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认识自己行为的影响力,对国家的未来真正负起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廉洁自律规定,时刻做到自励、自警、自醒,切实推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全面落实,提升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4、大力整顿文化市场。公安、司法、海关、文化部门要联手行动,采取各种措施,坚决查禁制造和传播负面文化的行为,清理、净化文化市场,为青少年提供内容健康、文化品味较高的出版物或音像制品,丰富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要让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占据主导地位,堵塞可能对青少年产生毒害的文化渠道,特别是不能忽视影视文化的导向作用,防止影视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产生“负面效应”。邓小平曾说过:“社会上虽存在许多丑恶的社会现象,但主要问题不在于这些现象,而在于我们对待这些现象处置无力,存在着涣散软弱的状态。”只要我们采取有利的措施,抑制影视文化的“负面效应”,充分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当代青少年犯罪。 (四)抓好犯罪预防,惩罚与关爱并重,为青少年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事业。未成年人的问题不仅是减少犯罪的根本出路,更能防止这些犯罪人本身受到了更大的伤害,保证国家和民族的健康发展。因此,要使明天的犯罪减少,就要做好今天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清除青少年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级政法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和青少年比较集中的场所,对社会治安混乱、青少年缺乏安全感的地区、路段、场所以及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突出问题全力整顿,重点打击,并要加强社会面的控制特别是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的排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协同有关部门不断优化社会流动管理服务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青少年生活环境的安定有序。 2、完善帮教关爱扶助制度。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对于有不良倾向的青少年,要和居委会、学校、家长相互配合,建立落实帮教挽救教育制度。除有前科的重点对象外,要特别注意对那些大错还未犯,小错已不断,拉一把即可挽救的青少年,针对每个人的特点,逐一制定帮教计划。要认真分析,发现他们在其它方面的特长,适当给他们创造条件,给予引导,发掘其潜能,抓好普遍性的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还要注意“因材施教”,及时进行教育和挽救,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帮助克服自卑自弃的心理,树立适应健康信心,有效预防重新犯罪,促其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3、积极做好青少年司法保护工作。要积极制定以既不放纵犯罪,又能警惕他人,还能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接受为原则的刑事审批规则,以犯罪手段作为定性依据的,应增加规定犯罪情节和一定的后果作为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规定一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诉讼程序,讯问未成年人时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检察机关应实事求是,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充分运用好不起诉权规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成立回访考查帮教组织,对各自作出决定的或依法归自己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制定回访考查制度,落实措施,定出责任,杜绝处理后无人过问的现象。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远大计。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现今社会刻不容缓的问题,全社会应该高度关注和关爱青少年的成长,使他们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充分发挥青少年的优势,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国刑法学教程》 向朝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出版 [2]《青少年法学概论》张友渔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 [3]《中国青少年犯罪学概论》马杰、怀义、罗锋、然冀、仲园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出版 [4]海峡网:《黄色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家庭与青少年犯罪》 [5]《法律图书馆》网站法律论文资料库 [6]《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几点思考》姚建龙 海南出版社,2004年1月 [7]《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武汉大学法学院王培荫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7月出版 [8]《少年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完善》王雪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 [9]《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徐卫东 天津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10]魏平雄等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康惠农、王汉林:《青少年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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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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