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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唱妇随上演“二人转” “捞人”为名骗巨款
发布时间:2011-04-18 13:47: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鹏)
以找关系帮助他人从公安局“捞人”为由,刘志荣、王平夫妇二人诈骗他人钱财11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刘志荣、王平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
2009年12月15日,被害人陶某之子因开设赌场,被辽宁省某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救子心切的陶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后,四处找朋友打听能否找关系将儿子“捞”出来,经朋友介绍,陶某结识了本案被告人刘志荣、王平。刘志荣夫妇二人自称认识的关系手眼通天,只要花钱就能帮助陶某将她儿子“捞”出。 这样,在2009年12月24日,被害人陶某随刘志荣、王平来到北京找关系,并在本市海淀区大地花园酒店将装满一个手提袋的现金人民币110万元交给了刘志荣、王平。到了2010年2月4日,辽宁省某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对陶某之子的判决。被害人陶某见“捞人”无望,便多次向刘志荣、王平要求退款,王平、刘志荣在明知已无法帮助陶某办成之前承诺事项的情况下,仍拒不退还钱款,并向陶某编造谎言称110万元巨款均已用于找关系办事,无法退还。被害人陶某在多次索要无果、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便于2010年4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29日,刘志荣、王平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刘志荣、王平的女儿向陶某退赔了50万元,剩余款项未起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平、刘志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王平、刘志荣当庭所作无罪辩解,以及辩护人所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王平、刘志荣在明知已无法帮助被害人陶某的儿子脱离羁押状态的情况下,仍向陶某隐瞒实情,面对陶某的退款要求,编造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拒不退款,足见其二人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物的主观故意,故法院对上述辩解及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害人陶某意图通过花钱找关系的违法方式使其亲属脱离羁押状态,所涉款项应予以没收。但鉴于其中50万元人民币已由被告人王平、刘志荣的亲属在案发后自行退还给陶某,客观上挽回了陶某的部分经济损失,故法院对此50万元人民币不再做进一步处理,并在量刑时作为对被告人王平、刘志荣酌予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对于尚未起获的赃款人民币60万元则应予以追缴没收。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本案是一起以“捞人”为名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反映了该类型案件的典型特征:首先,近年来,刑事案件被羁押人员亲属被以可帮助“捞人”为名而受到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诈骗犯利用被羁押人员亲属急于使被羁押人员脱离羁押状态的心理,通过在被害人面前吹嘘、夸大乃至虚构自己的办事能力或是关系网,往往在短时间内便能骗得巨额款项,并对所骗款项或予以挥霍殆尽,或予以转移、隐藏,使被害人或公安机关难以追查赃款去向。其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害人意图采用找关系行贿的方式使其亲属脱离刑事羁押状态,达到“捞人”的目的,这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在诈骗犯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被害人用于上述不法用途的款项也要受到国家专门机关的追缴,予以没收,而不能作为合法财产返还给被害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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