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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老板不务“正业” 容留卖淫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04-19 13:32: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发廊老板开了理发店,却干起了非法勾当,容留妇女在发廊内卖淫。日前,重庆市巫山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谭清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谭清华在巫山县巫峡镇广东西路商会大厦一楼经营“青春”发廊。2010年6月,谭某、谭某某先后来到“青春”发廊卖淫,谭清华为谭某、谭某某卖淫提供场所和食宿,并对卖淫收入进行提成。2010年11月13日谭某、谭某某丽在“青春”发廊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0年11月13日,被告人谭清华因容留谭某、谭某某在“青春”发廊卖淫,巫山县公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认为, 被告人谭清华为她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她人卖淫,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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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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