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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门入室偷走4只石龟 男子获刑3年
作者:黄雷   发布时间:2011-04-19 09:34:14


    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石龟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到钦州市钦南区黄某住宅楼门前,得知屋门没有上锁并没有人在室内时,便推门而入上至三楼顶,将黄某饲养在该处不锈钢水箱内的4只石龟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将盗得的石龟带到其妻子温某某的堂兄住处帮放好。

    第二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其通过告知其妻子取出被盗的石龟送到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破案后,将被盗的石龟返还给被害人黄某。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四只石龟于2002年饲养,现经称量共重7.48公斤,按当时同类石龟中等市场售价每公斤2500元,在价格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价值人民币18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窃取的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至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初犯,且被盗的石龟已经返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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