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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雇佣充当打手 致人受伤领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1-04-25 10:23: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韩志华 李锐)   受人雇佣后,为雇主争夺铁路工程承包权聚众斗殴,并持刀、钢管等凶器拦截车辆打砸,追赶出租车殴打他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1年4月21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林有期徒刑4年。

    范林系禹州市浅井乡张垌村人。2008年12月4日晚,桑东林与杨全因承包禹登铁路工程发生纠纷,双方互不相让。为把承包权争夺到手,杨全遂雇佣范林等三十余人持刀、钢管、木棍等凶器,于当晚纠集在禹州市梁北镇董村店北地禹登铁路施工工地附近,与桑东林纠集的刘某等多人持械殴斗。在斗殴过程中,被害人杨全被人持刀砍伤。经鉴定,其伤情已构成轻伤。后范林迅速逃离现场。

    另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0日,范林等人接到指使后,无故对禹州市褚河乡吴湾村贾某驾驶的轿车实施追逐、拦截,并持刀、钢管等械具将其轿车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轿车损失计2040元。

    2008年12月26日凌晨3时许,张某、黄某与贾某、贾某某等人在禹州市某宾馆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贾某等人被砍伤后慌忙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范林等人闻讯后,追赶拦截出租车,将贾某某拉下车后,持刀将其砍伤。经鉴定,伤情构成轻伤。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林伙同他人积极参与多人持械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并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持械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系共同犯罪。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对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均应当从轻处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林有期徒刑四年。(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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