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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4-25 11:08: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升攀 陈韵妃)   4月2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化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9月27日中午,贵港市港北区某乡某高中高中部学生廖运午饭后在洗碗时碰撞到初中部学生廖健,双方发生争吵。廖健觉得被廖运欺负,打电话给李化和黄少叫他们到学校帮忙教训廖运。当晚10时许,李化和黄少在廖健带领下到学生宿舍402房,动手殴打了廖运,廖运还手打了李化一巴掌,后见围观和劝阻的学生越来越多,李化等人遂离去。事后李化不服气,通过廖健约廖运到校外打架。次日中午,廖运应约并带廖树、覃喜来到成衣市场,李化纠集黄少、龚克、龚文和“阿亮”等人先后在成衣市场和卫生院附近的巷子里对廖运进行殴打。后李化和龚克用摩托车拉廖运回某高中,在校门口,李化不解恨又踢了一脚蹲在地上的廖运,踢中廖运左耳部,致使廖运的左耳膜穿孔构成轻伤。

    2011年3月8日廖运与李化达成谅解协议,李化赔偿了廖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廖运的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化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化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化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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