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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村头狂作案 窃得家禽近500只
发布时间:2011-04-25 16:42: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凯 季锡聪)   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洪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7年5月14日晚,汤洪星伙同他人(已判刑)至海门市临江镇立周村秦某等15户人家,采用剪刀剪、掀网条的手段,窃得鸡63只、鸭1只。经鉴定,上述家禽价值1066元。至2010年10月期间,汤洪星单独或伙同他人至海门市、启东市等乡镇的群众户头,采用同样手段,共计盗窃作案15次,共窃得鸡481只、鸭5只、鹅5只。经鉴定,上述家禽价值共计1621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洪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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