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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妇经营旅社增项卖淫 每次提成5元案发获刑5年
作者:卞广庆 发布时间:2011-04-26 09:06:21
安徽省明光市一六旬妇女为谋取不义之财,将经营的旅社变成容留卖淫嫖娼的场所,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该妇女舒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1950年4月出生的被告人舒某在该市潘村街道经营旅社,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舒某先后三次容留妇女丁某与嫖客陈某在其旅社内卖淫嫖娼,每次从丁某的卖淫款中收取好处费5元。2011年1月13日8时许,丁某与陈某被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日,明光市公安局潘村派出所将被告人舒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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