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砍伐集体松木林 投案自首获轻判
作者:周勤 吴明晓   发布时间:2011-04-26 09:16:45


    三名被告人未经批准,就砍伐集体山林。作案后能够赔偿集体损失并投案自首。4月25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分别从轻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2月初,南召县白土岗镇某村三名被告人贾召、贾奇、魏六听说坑木出手快很值钱,于是三人经预谋,携带手锯和砍刀,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窜至白土岗镇青山村大果子沟林场大片林区的集体山林中砍伐松树,截成1.2米、1.5米、2.2米、2.4米的松木共计199节,经鉴定,该199节林木的立木材积为14.98立方米。

    案发后,2010年12月19日,三被告人赔偿村里经济损失5000元。2010年12月30日,三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

    该院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集体山林14.9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过程,应以自首论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