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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不满被辞退溜至宿舍偷盗工友物品获刑
作者:任意鑫 发布时间:2011-04-27 09:26:18
安徽一80后小伙因不满单位将其辞退,心生恶意,溜至工友宿舍偷盗财物。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刘盼盼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2月21日14时许,因故被单位辞退的被告人刘盼盼到其原工作单位蚌埠市高新区某滤清器厂宿舍楼405室收拾自己行李时,不满单位的辞退决定却将怨气撒到工友身上。他趁工人上班宿,舍无人之机,先溜至404室,将被害人李某放在自己床边桌子上的黑色“惠普”dv3–2310TX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又回到405室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摩托罗拉L7手机盗走。经蚌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7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720元。 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刘盼盼因害怕 ,便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盼盼所盗笔记本电脑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盼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盼盼供述,被害人李某、刘某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和相关照片,搜查笔录,蚌埠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蚌埠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蚌价证鉴〔2011〕01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盼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盼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盼盼主动将所盗笔记本电脑退还,其亲属积极代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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