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黎海酒后欲住宿旅店,因未携带身份证而被旅店老板拒绝入住,遂以该老板不给面子为由,打砸旅馆的灯箱、卷闸门和拉闸门,并索要“保护费”等。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黄利、黎海有期徒刑10个月和7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0年6月25日凌晨,酒后的黄利、黎海来到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百通商住街某旅馆要求住宿,因两人没有身份证,被旅馆老板梁垒拒绝。凌晨4时许,两人再次返回要求入住旅馆,仍遭到回绝。两人非常恼怒,在旅馆外大声叫骂,并当日早上6时许,再次来到旅馆,以梁垒拒绝住宿不给面子为由,索要100元钱“保护费”和一包香烟。梁垒害怕他们在旅馆闹事,拿出100元钱和一包“大红河”香烟。6月27日凌晨4时,两人又来到该旅馆,向梁垒索要每月1000元的“保护费”。 梁垒当即报警,公安民警赶到旅馆将黎海当场抓获。同年6月29日,黄利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另黄利曾因抢夺罪被判刑。
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黎海、黄利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实施2010年6月27日该起敲诈勒索案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作案中,作用基本相当,均是本案的主犯,但黄利的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又黄利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黎海当庭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利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