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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付工资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杜谦   发布时间:2011-04-28 14:29:03


    案例回放:负责公司销售策划的小张连续四个周末都在加班,本以为老板会体谅自己的辛苦,给付加班费。可是在第二个月工资结算时,公司却不承认他加班了,小张想要公司给加班费,但考勤记录掌握在公司手里,小张自己无法证明他加班了。

    法官解答: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信息和资源优势,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而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也无法提供或者很难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劳动者而言明显是不公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是基于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考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因为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不平等,双方的维权能力仍然不对称、不平衡。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要为不提供其应当提供的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小张加班的考勤记录是由其所在公司掌握的,因此举证责任就在公司身上,公司不提供考勤记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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