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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被起诉 方知印章被伪造
发布时间:2011-05-03 10:32: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凯 季锡聪)   日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尹建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尹某系个体建筑。2008年2月初,尹某在获悉南京某村A团组经济适用房Ⅱ标段工程项目后,为贪图方便及少交管理费,通过路边小广告请人私刻了“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印章,于同月6日以该公司名义同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上述标段A12-14栋及地下室土建、安装工程的“合作协议书”。尹承建该工程期间,因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致使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起诉,给该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经鉴定,上述“合作协议书”上所留“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印章印文系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建华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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