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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来好友帮叔打架 寻衅滋事两人获刑
作者:王随和 张怀忠   发布时间:2011-05-03 14:54:52


    赵甲的叔叔赵乾因索要摊位租金与何陈、姜军两摊位租赁户发生矛盾,赵甲便喊来好友赵乙、陈坤帮助叔叔教训何陈、姜军,结果将何陈打致轻伤。4月29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赵甲、赵乙二被告人管制二年、管制一年。至此该案所有涉案成员全部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09年6月6日21时许,赵甲的叔叔赵乾(已判刑)给他打电话称其所开办的集贸市场中的何陈、姜军(两人已判刑)两租户不但不交租金,而且还纠集了七、八个人想强行把摊位上的货架和集贸市场里的棚子拉走。赵乾遂让赵甲找几个人过来帮忙。赵甲便喊自己的好友赵乙、陈坤(已判刑)三人来到集贸市场。后又与自己的多名好友联系。10多分钟后,陈坤所招呼的4个朋友坐出租车来到集贸市场与陈坤汇合。20多分钟后,何陈、姜军等人来到赵乾办公室几人言语不合,随即发生争吵,双方混战在一起。赵甲、赵乙、陈坤害怕持续下去会吃亏,便喊住自己纠集来的人和赵甲、赵乙趁乱逃离现场。后赵甲给陈坤300元钱,让陈坤领他的朋友吃饭。

    经鉴定,何陈所受损伤为轻伤。

    赵甲于2011年1月11日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赵乙于2011年1月30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甲、赵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甲、赵乙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乙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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