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万军)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常常不免发生一些纷争,一些人往往不能依法冷静处置,以致于造成后悔莫及的后果。日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一时动怒,一拳头下去致被害人角膜受伤,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马廷驾驶摩托车行至营山县城南镇一街口时,见邻居冉京的儿子正在街道中间玩耍,马廷叫其让路,该子不听,马廷便大声责骂起来。正在门市中与他人打牌的冉京夫妇闻声,便与马廷理论,双方发生抓扯,被告人马廷用拳头将被害人冉京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冉京左眼角巩膜裂伤,损伤程度属重伤。审理中,被告人马廷赔偿被害人冉京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廷与被害人冉京系邻居,生活中本应互相照应,互谅互让,但马廷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未心平气和地妥善解决,而采用殴打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对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法院根据被告人马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